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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安字〔2017〕11号 关于印发《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和守信激励信息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2-27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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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阳安字〔201711

bet365新网址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和守信激励信息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局办、企事业单位,街道办:

现将《柳州阳和工业新区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和守信激励信息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bet365新网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96

阳和工业新区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和守信激励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和守信激励信息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和自治区、柳州市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信息管理制度》要求,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联合惩戒信息管理工作是指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基本信息采集、审核、报送和异议处理等相关工作。

本制度所称守信激励信息管理工作是指对安全生产领域恪守诚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信息采集、审核、报送等相关工作。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对象是指将在新区管辖权限范围内,所有进行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记录在案,利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布,从而采取一系列限制性惩戒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联合惩戒和守信激励信息管理工作实行主要负责人责任制。安全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对联合惩戒和守信激励信息管理工作负总则,各部门负责人对分管行业领域联合惩戒和守信激励信息管理工作负责。

第二章 失信惩戒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以及有关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三)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四)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五)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六)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八)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九)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十)因其他失信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需要联合惩戒的。

第五条: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联合惩戒对象,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第三章 守信激励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后,纳入“红名单”管理:

(一)获得安全生产标准化并在有效期内的;

(二)上一年度未发生致人死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累计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致3人以上重伤的;

(三)上一年度未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立案查处的;

(四)制定并有效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的;

(五)按照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要求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第七条:对纳入“红名单”的企业,向有关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给予激励:

(一)对纳入“红名单”的企业,在安全生产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激励措施;

第四章 信息采集

第八条:安全监管局确定专人负责守信激励和联合惩戒信息管理工作。

第九条:安全监管局负责采集本辖区内符合本制度第四、第五条规定的信息,各部门负责采集职能范围内符合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信息,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采集到的符合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信息及开展联合惩戒情况上报新区安全监管局办公室。

第十条:各部门于每年1225日前将符合条件纳入“红名单”管理的企业报新区安全监管局办公室。

第五章信息审核和异议处理

第十一条:安全监管局办公室根据各部门上报的审核建议,确定拟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并将有关信息同时向当事人、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征询意见。

确定拟列入“红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安全监管局办公室将相关信息在新区官网上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当事人、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拟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红黑名单”管理的信息存在异议的,由安全监管办公室组织行业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第六章 信息报送和公开

第十三条:安全监管局办公室应当对各部门提供的信息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情况进行整理、汇总,于每月7日前报送市安全监管局。拟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信息应当于每月12日前向投促、经发、国土资源、规建、人社、工会等部门通报。有关失信联合惩戒信息,每月7日前在新区官网向社会公布。

纳入“红名单”管理生产经营单位每年元月在新区官网向社会公布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四条: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1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有关法律法规对管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纳入“红名单”管理的期限为1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管理期满重新审核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期满,被惩戒对象须在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安全监管局提出移出申请,经安全监管局审核验收,经确认,认为符合予以移出的,准予移出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安全监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按照《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惩戒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严格落实各项惩戒措施。

第十七条:安全监管局建立联合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问责和公开机制,把各部门开展联合惩戒工作情况纳入对各部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迟报的,要严肃问责。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